中國:「嫖宿幼女罪」保護兒童強姦犯掀怒濤

四名於2011年十月輪暴一位陝西小城12歲女學生的中國共產黨(CCP)官員因「嫖宿幼女罪」被起訴。地方警察表示被告分別在九月和十月初和這位女孩有過性行為,但此行為並不符合「輪暴」的定義。(即便女孩是被迫進行性交)

在中國,強暴幼少的刑責範圍從十年有期徒刑到死刑不等,另一方面向未成年孩童買春卻只需受三到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有些案例並不視與未成年女孩性交為犯罪。

群眾聲浪

陝西的案例已非第一次中國官員「重新歸類」他們的罪行以免除重刑。

單是2009年就有大量貴州、福建、浙江和四川的官員用相同手法為自己的兒童性侵害案開脫。

自2008年以來,人民代表就曾呼籲修正刑事法,將嫖宿未成年更正成強暴幼少。 同年初,針對此事,中華婦女全國聯合會代表曾在人民代表大會中提出一份連署,只可惜她們的請願並未受到重視。修正案的反對方更未曾公開的表達過意見。

肖雪慧教授在陝西事件後一直於公共討論版上推動嫖宿未成年法修法, 以下摘自她在中國選舉與治理網做的評論:

嫖宿幼女罪恐怕是本朝一大發名。這個罪名含有一個混帳前提:幼女心智成熟、有完全行為能力。邏輯的結論就是:把受到性侵犯的幼女 貼上「賣淫女」標籤。這是以國家法律之名對受害幼女進行的再次傷害。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此次陝西案件,還是之前出現在貴州、四川、福建的若干起以這個罪名定案的案件,犯罪人都是公職人員:法官、國稅局長、校長、鎮長等等。 這個罪名的設立似乎在實踐中呈現出跟「利益逢官遞增」規律相對應的規律:罪名逢官遞減。恐怕很難避免人們對立法意圖的猜測。

嫖宿幼女罪的歷史

某些支持政府的網路評論者試圖引用前例為陝西警察辯解。存疑的網民開始查找是誰負責創始並為此法案做解釋。線上雜誌ACFun推出「嫖宿幼女罪:惡法當廢」特輯,回溯嫖宿幼女罪的起源至1997年的刑事法改革。刑事法改革後的「嫖宿幼女罪」和幼童強姦罪從此分家。 微博用戶抱Can挖出相關司法紀錄並發現

1997年「嫖宿幼女罪」單獨入刑後性侵案明顯增多,3年之間猛增20多倍。2003年1月,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針對嫖宿幼女罪出台司法解釋:「行為 人確實不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天朝威武,免得誤了各位官人採補

天涯論壇用戶Girssonlin仔細審視黃松有的司法解釋

讓我們來看看司法解釋中最邪惡的一段文字:「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不僅特殊在其是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為賣淫的幼女,如果行為人以欺騙 手段對非賣淫的幼女實施姦淫行為的,則構成強姦罪。需指出的是,這裡的賣淫的幼女,如果是幼女自願或主動賣淫的,則一般地說明了幼女認識到其行為的賣淫性 質,如果幼女是被他人(而非嫖宿者)引誘或強迫賣淫,則不要求其認識到行為的賣淫性,只要求客觀上是在賣淫即可。」 簡單的可解釋為,不管幼女是否自願,即使她受到威脅和強迫,只要有老鴇,就算賣淫。顯而易見,這個司法解釋保護的是犯罪者而非未成年少女。

如此荒謬的論調何以在中國存在?答案或許就在2002-08年間任職中國前最高法院副院長2010年卻因貪汙罪被判終身監禁的黃松有身上。中國共產黨在香港的喉舌大公日報爆料黃松有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 (消息源自 新華網)。 當然,以上的事實還是無法解釋為何中國政府仍舊拒絕修正法案保護中國的孩子免於威脅。根據中華婦女全國請願辦公室的數據顯示,孩童性侵案由1997年後半的135件增到1998年的2,948件、1999年的3,619件以及2000年的3,081件。進幾年來的案件數量也有顯著的增加。

中國小女孩照片縮圖,圖片取自Flickr用戶jani rocafort(CC BY-NC-ND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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