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明尼加:修憲一律禁止墮胎

歷經激烈論辯,包括醫師、社會學家、天主教會代表、國際衛生組織與政治人物都參與其中,多明尼加國會議通過修憲條文,禁止女性在任何情況下接受人工流產

許多人認為這項決定是受天主教會影響,再加上國會選舉在即,讓多明尼加和其他極少數國家一樣,以憲法禁止所有墮胎行為,包括懷孕造成胚胎或母體危險亦不得人工流產,女性若因亂倫或強暴懷孕也不准墮胎。

Abortion opposition banner outside the Cathedral in Santo Domingo by Duarte 101 and used with permission.

聖多明哥地區大教堂外的反墮胎照片,照片來自Duarte 101,經許可後使用

受眾人質疑的憲法第30條寫道:「生命權自懷孕至死亡皆為神聖不可侵犯,在任何情況皆不可採取、決定或施以死刑」。

條文自四月份初步通過後,抗爭活動從未間斷[西班牙文],社會學家Rosario Espinal指出,女性因此失去生活健康與尊嚴[西文],且提供非法墮胎的醫師因為面臨更高風險,也將索取更高費用。

許多人相信因為這項決議,會有更多人接受秘密墮胎,孕婦死亡率也將增加,不過部落客也在討論條文內容。

Luis José López在Ahí e’ que Prende部落格表示,第30條是此項憲政改革最具爭議之處[西文],甚至連「國際特赦組織」等人權團體亦出面反對[西文],他特別提到,生命的定義需要深刻與真切論辯,並在過程中並陳各種利益,但這些程序在多明尼加均未發生:

墮胎問題在多明尼加為一禁忌,過度受教會及各種宗教影響,甚至光是提到這個詞彙都會受人側目,人們若膽敢質疑現況,或膽敢建議「暫停下來反思」,都會立刻受公共論述譴責與禁止。

多明尼加全國近89%人口自稱為天主教徒,教會對社會各界影響相當深遠,不過儘管宗教信仰如此強烈,José Rafael Sosa等部落客雖然是天主教徒,仍反對由憲法規範這種個人決定

我尊敬我的教會,但這並不妨礙我從個人觀點分析這項困難議題,我認為不該用憲法處理「犯罪墮胎行為」,若懷孕是母親自主決定,而 非因為強暴或其他臨床方式,任何人若有正確的判斷力,都不該支持人工流產殺死已成形的胎兒,第一,此項議題該由胎兒的父母決定,不該取決於想吸引信徒選票 的人士。第二,沒有人希望藉憲法容許墮胎這種任性行為,墮胎是社會現實,不可能受憲法條文或法律約束;墮胎是社會現象,禁止墮胎會造成孕婦死亡率提高,她 們的生命也同樣需要保護,有些政黨公開支持此事,根本是種罪行。

有些部落客認為,議員是基於政治利益做出決定,María Isabel Soldevila指控國會「背棄人民」[西文],Diario Libre[西文]部落格的讀者María de Jesús覺得國會令人作嘔:

這群人充滿偽善,有些人覺得如此是支持生命,當孕婦因生命受到威脅卻無法墮胎,最後胎兒與母親會一起死亡,這些人真是無知,如此將使多明尼加死亡人數從一人變成兩人,這種決定真是令國民丟臉。

本文英文版由Eduardo Avila譯自西班牙文

校對:S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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