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西蘭:部落格「斷電」抗議,阻止反盜版法過關

紐西蘭大半的政治部落格在二月二十三星期一早上關閉半天,目的是抗議新的著作權法,此法將具有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將下載如電影或音樂等盜版內容的使用者網路斷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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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訪紐西蘭部落格的讀者看見的不是分析跟評論,而是一整個黑色的螢幕,上頭白色的字體寫著:這個部落格斷電了。

這週六,就是二月二十八日,著作權法案的的92A條例就要成真。 這個網站的擁有者自願撤下網站,向這項法案抗議,這項法案實施後,任何人只要被指控侵犯著作權,政府就有權將紐西蘭人的網路連線斷線,無須審判、無須經過法庭仔細檢視證據。

這個由創意自由基金會傳佈的斷電黑幕,接著解釋人們不需寬恕非法下載跟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但是公平公正的審判是基本人權,而該法案字面上顯示出其可能毫無道理地懲罰網路使用者。(針對著作權修正法案92條例,這裡有豐富討論

這場抗議顯然奏效,總理John Key宣佈他會暫緩這項提案一個月,並同時在網路服務提供商與版權所有者之間取得妥協。如果沒有找到解決之道,92條將會被捨棄。

然而,Key也指出例如澳大利亞跟英國等國家都施行了類似92條款的各國版本。有一天,紐西蘭也會被要求遵守國際規範。

抗議發生之前,這群折衷且政治意見分歧的部落客並未達成任何共識並未達成任何共識–除了有一條法案即將在國會通過這件事以外。然而,92條款經宣佈將暫緩之後,慶祝氣氛勃發。

無總理說:

說我們代表的意見範圍很廣是輕描淡寫了。一般來說我們對每件事情看法都不同,在我們的部落格上之,即使是相對論的公式也可以大吵特吵。 所以當我們所有人團結在一起,橫跨所有政治光譜,都齊聲譴責著作權法的92A條款時,想必傳達出了該法有多麼惡劣。當一條法律只因為未經證實的指控就可以讓人們失去網路連線,這條法律不應該存在於紐西蘭的法律全書上。

大條新聞說:

這就是一群人如何創造病毒傳播式抗議的範例,這場抗議馬上得到眾人支持,中午之前就躍上主流媒體,登上澳洲報紙,然後進入內閣的工作事項。

我們再多看看社會媒體如何討論這件事:

Oliver Woods說:

真正神奇的地方在於大多數的媒體把這起斷電抗議行動歸功於棒透了的創意自由基金會。這議題讓一群不可能聚集在一起的,從左翼到右翼的線上行動份子聚集起來…範圍極廣的部落格跟網站斷電抗議展現了線上公民記者跟部落客的力量。這起事件也強化了網站正成為公民社會極為重要的一部分的這個事實,當網路察覺受威脅時,網路將齊聲抗議。

他接著解釋為什麼社會媒體人不該為John Key的回應感到驚訝:

紐西蘭沒有幾個政治人物懂得社會媒體(部落格、社交網絡等等)的力量。John Key跟手指算得出來的幾位國家黨智庫算是例外。2007跟2008年,國家黨成功在Facebook上建立地盤,舉辦了各式各樣活動來鼓勵行動者跟支持者加入網站。看看國家黨的網站首頁你會看見他們多麼重視社會媒體。如果你想要看看國家黨黨員活動如何在Facebook上運作,以及John Key超過12,000名的好友,看看他的個人檔案吧。

Oswald Bastable的亂談覺得部分廣播電台的記者跟其他主流媒體的人依舊藐視部落客,僅僅把部落客看作是「針對議題發表議論然後吵來吵去」的人。

這些人會承認他們對我們的抱怨其實都是出自於我們跟他們不一樣,沒加入記者工會、沒戴著記者證,未受僱於媒體? 把榮譽給予應得之人吧–讓掌權者真正聆聽是多麼令人振奮的改變吧!有些人認為這會轉移大家對更重要議題的注意力,但說真的–為了他們快速的決斷與處理方式而喝采吧!

但有不少部落客認為著作權修正案92條款被廢止這件事被過度誇大了。紐西蘭的音樂工業–就跟其他地方一樣–宣稱盜版讓他們損失慘重。音樂工業的數據宣稱在紐西蘭,每一百首在網路上下載的歌曲,九十五首都來自非法源頭。

The Inquiring Mind引用電腦世界(Computerworld)的文章,文中包括紐西蘭音樂工業最近寫的(以及流出的)內部信件,上頭表示跟現在被暫緩的條例內容非常類似的版本會在近期內經同意通過。

Adam Smith在The Inquiring Mind上說:

讀這篇文章跟信件內容,Adam認為,如果紐西蘭音樂工業協會能夠接受的實踐規範被同意了,抗議者能夠接受的結局將成幻影。 更進一步,他懷疑現在宣布暫緩,直到工作條款被同意,代表只要工作條款被同意,法律就會通過。對Adam來說,這意味著有個工作條款,或是任何工作條款對政府來說都是可以接受的。 Adam認為這不是這個活動的目標。

2 則留言

  • […] 我個人認為,這份按照DMCA修改的著作權法其實沒有太大問題,因為網路服務提供者這塊過去的確是模糊地帶,而在這波立法之前,業者如果收到相關申訴,也都早就按照DMCA的原則來處理,因為台灣法院判例早就引用DMCA了。台灣的業者應該蠻歡迎這法律,尤其是在廣告量下降,台灣的頻寬費又被中華電信掌握而且極為昂貴的這時候,這樣就可以名正言順以抑制侵權的口號來降低頻寬使用量。 在新法中我看到的是在ABCDE等等情況下ISP只要遵照 NOTICE and TAKEDOWN的原則就可以免除許多本來就無關的責任,事實上,如果因為個人在部落格或是YOUTUBE頻道上傳了侵權內容,ISP就要被連帶處罰或是負擔太多行政成本的話的話,ISP反而會不願意繼續經營。所以Youtube早就採行自動化Notice and Takedown的機制,平台本身不經手判斷侵權與否。加上全球化以及美國網路服務市場居於領先地位等因素,我覺得這法案遲早是要實施的,問題在於接下來的執行細則立法以及各個ISP的打算,例如台灣政府會不會誤用類似紐西蘭的方式 將權限下放給或是甚至更過份的方式,而台灣的ISP能不能做到GOOGLE這樣:http://www.google.com.tw/dmca.html ,把話說清楚,把流程做透明。 […]

  • msdead

    聽我一個朋友說曾經有傳真到他任職公司
    說根據側面觀察櫃公司未使用正版軟體
    這什麼徵信方式
    說不定是後門程式配合isp資料調查!?
    白色恐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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