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同性戀性行為除罪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於7月2日裁決,認為將自願同性戀性行為入罪具歧視意涵,亦違背印度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本文整理部分印度部落客對此裁決的看法。

India Uncut部落格的Amit Varma表示

2009年7月2日,請記住這一天,這是印度獨立後的重要日期,因為德里高等法院在今天將同性戀除罪,從今而後,在印度身為同志 不再違法,我常提到印度在1947年獨立,但印度民眾在許多方面仍不自由,我們今日在個人自由又邁進一步。[…]這當然不代表印度突然間啟蒙,社會上 仍會有諸多恐同情緒,流行文化裡也會充斥對同志的刻板印象,[…]但至少同志已不再屬於非法行為,這件事多麼重要。

The Rational Fool引述判決內容

這是印度政教分離民主的勝利,在這場劃時代的裁決中, 由德里高等法院的Ajit Prakash Shah擔任主審法官,再加上司法博士S. Muralidar,判決連署者Naz基金會勝訴,認為印度現行刑法第377項違背印度第21條、第14條與第15條,「將成人私下自願從事的同志性行為 入罪」。這項判決不僅鼓舞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族群,也讓人們相信,法律自由與平等不會永遠受非理性價值與信念挾持。

Suriya Subramanian在Blogbharti部落格留言

我希望各位能注意到判決書其中一部分,這段內容很重要,但卻未受關注,法院不僅將同性戀除罪化,更進一步保障人民免因性傾向而遭受歧視。

Harini Calamur在POV部落格指出

也該是時候了,政府無權窺探閨房中事,這不只是將同性戀除罪化,更確保每個人的隱私權。

部落客??!在This is a Title提到

你聽見了嗎?那是愚蠢法律終於推翻的聲音,[…]可憐的警察,他們又少了一項能輕易賺錢的途徑。

??!亦提醒,並非所有人都正面看待這項判決,並建議讀者瀏覽Rediff網站的留言板,以下是Puneet Gera的看法為例:

我身為印度人,但生平首次承認巴基斯坦比印度好,至少同性戀行為在巴國並不合法,他們仍維護文化價值,我恭喜巴基斯坦的良好價值。

Szerelem感到震驚

我朋友轉告她的律師哥哥提供訊息,雖然德里高等法院的判決將通用全國,但仍可能在部分地區遭推翻,這不僅讓判決更重要,也讓我想像是否可能在任何地區遭推翻,希望不會發生,因為這項判決早已延宕水許多,至於那些伊斯蘭教長、印度教右翼份子與平常混蛋,不斷在論壇裡批評此事,應該全都#@$%@!#。

Ultra Violet部落格的Dilnavaz Bamboat認為爭取人權之路還很漫長:

雖然自願同志性行為除罪化確實是性傾向平等的一項勝利,但社會上仍有各種威脅人民基本選擇的現象,例如丹寧布,我不是開玩笑,北方邦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牛仔褲可能是戕害青少年行為的根源,只要把這藍色東西丟掉,我們馬上就擁有模範公民了。 這兩件事或許看似並無關聯,但都呈現我們不斷爭取自我表達與基本選擇自由的困難,也提醒我們一切尚未結束,人民自決仍在遙遠未來。

縮圖「班加洛同志遊行」照片來自Flickr用戶nickjohnson依據創用CC授權使用

校對:Portnoy

展開對話

作者請 登入 »

須知

  • 留言請互相尊重. 內含仇恨、猥褻與人身攻擊之言論恕無法留言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