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我們都是電腦罪犯

Smashed computer screen

你以為是電腦問題,照片來自Flickr用戶Amanda Tetrault,依據創用CC-BY授權使用

伊朗政府手中有部法律,幾乎能將任何網路用戶列為罪犯。

國會於2009年元月通過「電腦犯罪法」(共56條),曾多次有效制裁與迫害網路社運人士及部落客,但條文內容卻從未受到大眾太多注意。

接下來介紹這部法律有關網路使用及網路內容中,某些令人困惑、超現實又無所不包的內容。

以下是一位檢察官部落格中,所列出電腦犯罪法內主要罪行類別(已與兩項消息來源交叉比對):

一,不道德內容。
二,反伊斯蘭教內容。
三,有違國家安全與妨礙公共和平。
四,涉及智慧財產及影音的犯罪內容。
五,鼓勵、邀請或激發他人從事犯罪的內容。
六,反抗國家及公務機構及其職責的內容。
七,引發其他網路犯罪的內容。

毫無幽默感

在伊斯蘭國家裡,禁止出版或發送反伊斯蘭教內容,聽來似乎合理,但所謂犯罪內容的定義更廣泛,污辱與諷刺政府、公家機關及執政者皆視為違法。

換言之,若各位污辱伊朗領導人、先知、伊斯蘭教,或拿大眾運輸或國營電力公司來開玩笑,都可能觸犯電腦犯罪法,沒錯,危害輿論對國營事業及機構的觀感亦屬違法。

禁止揮霍、禁止連結

鼓勵、邀請或激發他人從事犯罪的內容違法,但連結至此類內容亦不合法,等同於宣傳暴力、毒品或走私,伊朗議員亦在考慮,是否將鼓勵浪費的內容亦列入違法事項,換言之,任何人使用網路做為商業或行銷工具,都可能受到質疑,且何謂「浪費」也定義不明,保留置疑的空間。

令人印象深刻的罪行

還有其他違法項目,例如出版任何反對伊朗、與憲法相悖、損害國家原則的宣傳內容或文章,法官審判2009年6月總統大選後抗爭群眾時,指控Facebook及多個網站參與密謀對抗政府,令許多觀察家大感意外,若此類內容都劃入犯罪定義之中,連一般社會媒體活動都可能觸法。

這項法律不僅對內容定義不明,對何謂網路使用也語焉不詳,根據其中一條,人人若無通訊許可,無權使用「網路協定下的國際寬頻」,筆者將波斯文的「پهنای باند بین المللی」譯為「國際寬頻」,但不清楚實際意涵為何,Amin SabetiArash Kamangir兩位伊朗網路運動人士均覺得這項禁令不知所云,也在電子郵件裡向筆者表示,這或許是指伊朗禁止透過衛星使用網路,但這也可能是指使用Skype等通訊軟體。

不只是文字

這部法律不只是白紙黑字,近年來更曾動用數次,以制裁部落客及網路運動人士,伊朗部落客Omid Reza Mir Sayafi因污辱宗教領袖入獄,並於2009年死於獄中;兩個月前,部落客Hossein Derakhshan則因與敵對國合作、散發文宣及污辱宗教領袖等罪名,遭判處19年有期徒刑。

到頭來,伊朗司法制度讓我們想問,對民眾而言,究竟是有法或無法比較危險?

校對:S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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