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該給緬甸羅興亞人公民權嗎?

許多緬甸人認為羅興亞人是1948年後遷至緬甸西部(Burma)的孟加拉穆斯林移民,這觀點同時也是緬甸政府的官方立場。根據1982年的法規,緬甸政府拒絕承認羅興亞人為緬甸公民,引發緬甸國內許多對羅興亞穆斯林的歧視待遇,並迫使成千上百的羅興亞人逃至鄰近國家,包括孟加拉和泰國。

一份由丹麥移民服務進行的事實調查報告顯示

目前約有75萬名無國籍的羅興亞人,住在緬甸北部的若開邦(Rakhine State);另外,約有2萬8千名緬甸籍羅興亞人,生活在孟加拉的兩個官方難民營;還有20萬未註冊的羅興亞人,住在難民營週圍的鄉鎮和村落。至於馬來 西亞收容的9萬名難民和尋求庇護者,其中有91%是從緬甸來的,大部分住在城市地區。

 

孟加拉未註冊的難民營中,受困境與絕望所苦的羅興亞人。攝影:Jared Katz,版權:Demotix (09/07/2009)

今日,世代定居緬甸的75萬名羅興亞人,必須面對來自緬甸社會的嚴重歧視。羅興亞人不僅不能自由離開指定區,也不被允許參與公職、或接受高等教育。就連申請結婚證書,也可能得耗時一年

研究者Abu Anin,提供了若開邦歷史,以及穆斯林在緬甸的影響

1954年局部普查的數據顯示,若開邦村落中有56.75%為佛教徒,41.60%為穆斯林。

屬於馬來西亞羅興亞社群的 Nurul Islam 表示

緬甸的「羅興亞問題」始於英國殖民期間。1930-31年間,緬甸爆發反印度人(以及反穆斯林)的暴力騷亂;1938年再度發 生,導致數百位印度人和穆斯林身亡。在「緬甸屬於緬甸人」的口號煽動下,穆斯林產業(包括商店、住宅和清真寺)被洗劫、摧毀或放火燒毀。若開邦也爆發類似 反穆斯林情結。【···】大多數穆斯林因此流離失所,其中接近5萬名前往當時仍屬英國殖民地的吉大港和朗布爾(Chittagong and Rangpur)尋求庇護。【···】

繼英國後接管的緬甸政府持續排斥和迫害羅興亞人,有些鐵石心腸的若開邦學者、政客甚至參與仇外的種族主義計畫,意圖邊緣化和根除羅興亞人。由於「穆斯林恐 懼症」的偏見作祟,前獨裁將軍奈溫(Ne Win)在1982年頒發一條壓迫的緬甸公民法,剝奪羅興亞人在緬甸歷時已久的公民權和民族權。

1982年10月15日,已故的獨裁將軍奈溫,在他領導的緬甸社會主義綱領黨(BSPP)政權下頒發新的公民法,剔除羅興亞人的公民權。這條法規主要依照血統主義(jus sanguinis)的原則:公民權並非由出生地決定,而是雙親之中至少有一位必須為本國公民。

Nurul Islam 繼續表示

根據成為公民的方式,奈溫又將公民權劃分為三個等級:完整公民、準公民和歸化公民。

完整公民指的是135個所謂的「國家民族」,這些民族在1823年之前就住在緬甸,也就是在英國人侵占緬甸南部(Arakan and Tenassarim)以前。完整公民也指那些出生時雙親即為緬甸公民的人。【···】準公民則指那些透過1948年的聯盟公民法成為公民的人。至於歸化 公民,僅授予給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在緬甸獨立(1948年1月4日)之前已遷居至此的人,而且還必須會說一種流利的官方語言、其小孩出生在緬甸。換 句話說,歸化公民指的是獨立之前就住在緬甸,但在1982年後才申請公民的人。

值得一提的是,之前的議會制政府共列出144個緬甸民族,但奈溫的名單在獲取1974年的憲法批准後,僅列出135個民族。新名單剔除了三個穆斯林族群, 包括羅興亞人(若開邦穆斯林)、潘泰人(中國穆斯林)、和巴蜀人(馬來穆斯林),以及其他6個民族。這種不公義是基於對穆斯林和少數非緬甸族群的宗教仇恨 和種族偏見,特別是針對難以操縱的羅興亞人。

1982年的公民法違反了國際習慣法準則的幾項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導致羅興亞人暴露在沒有法律保護權益的狀況下。

31個緬甸主要的非政府組織於一項聲明中表示:

應該廢除1982年的公民法,並以根據人權基本原則的新法取代。新法應該尊重平等和非歧視等原則,協助創造一個更包容的緬甸。

 

抗議者在馬拉西亞的緬甸使館前悲聲訴求,要求緬甸政府關注對羅興亞穆斯林的壓迫。攝影:Asyraf Rasid  版權:Demotix (3/8/2012)

羅興亞人目前身陷永劫。為了反擊緬甸指稱羅興亞人為孟加拉籍的說法,孟加拉政府在1982年修改公民通則,正式宣布所有羅興亞人並非孟加拉國民。近期,孟加拉也下令三個國際慈善組織停止援助孟加拉難民營中的羅興亞人,以阻止不斷從緬甸湧入的難民潮。

孟加拉部落客 Kornofulir Majhi【孟加拉語】解釋為什麼孟加拉無法協助羅興亞人:

我們的政府什麼也不能做,因為它還必須照料其他1.7億尚未擁有人權的人口。【···】對於一個連自己國家公民的人權都無法保護的政府來說,捍衛鄰土的人權簡直是癡人說夢。

《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證實: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國籍。

他的國籍,任何人不該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不過,羅興亞人卻被剝奪這些權益,他們沒有國籍,也不被任何國家承認。去年六月,若開民族發展黨(RNDP)發布一項聲明,呼籲將羅興亞穆斯林從若開族中隔離,並強烈要求國際社群和聯合國「設立有效時限,將這些非緬甸公民的孟加拉人重新安置到第三國家」。

關於難民無國籍人士的身分,國際間有些特定規範:

第20-23條:無國籍人士應被視為不遜於一般國民,特別是在配給、住房、一般教育和社會救濟等方面。

第31條:無國籍人士不該被驅逐,除非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1961年減少無國籍公約規定:

第1條(1):締約國應授予國籍給在其領土出生的人。

第1條(3):出生於締約國的婚生子女,應採取其母親的國籍。

第4條:若雙親其一擁有該國國籍,且其人並無國籍,締約國應授予國籍給並非在其領土出生的人。

如果政府願意,修改公民法是有可能的。例如,孟加拉高等法院曾基於人道考量,依照出生地主義(jus soli)頒發公民權給所有說烏爾都語、以及在1971年後住在孟加拉領土的居民。

赫芬頓郵報的 Jack Healy認為包容還有和解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和解是必要的,但真正的和解只有當關注緬甸發展的人願意對包容和保護人權作出承諾。【···】緬甸的國家主權、還有多樣化的文化和宗教遺產,並不會因為生活在最赤貧的1.3%人口而遭受威脅,反倒是越來越危險狂熱的種族清洗想法,有可能使美好的遺產沾染上血腥暴力。

校對者:Portn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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