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 關於 Law 法律 來自 六月, 2007
日本: 防凍牙膏和有毒湯瑪士
在世界各地—從美國到英國、從巴拿馬到越南—中國的產品近期都引起新聞媒體和部落客的關注,在日本也不例外。上個星期,當衛生部調查發現含有抗冷劑化學物的消息傳出之後,兩家日本公司向全國各地的飯店回收成千上萬的中國製牙膏。在此同時,索尼宣布回收43,000件 「火車頭湯瑪士」木製玩具,指其塗料的含鉛量過高。跟其他地方一樣,日本人對中國產品—尤其是中國食品—的恐慌,隨著同類案件的曝光而不斷增加。 火車頭日記裡的火車頭湯瑪士 部落客kyasupaa寫道: 中國的產品標準到底怎麼攪的? 看來根本就是毫無標準! 現在是甚麼都放進去了( ゚Д゚) 這就是他們生產所有東西的方法。(ーー ) 如果對中國產品不存戒心的話, 更多的命案將會發生。就像這樣:┐( ̄ヘ ̄)┌ 部落客chocoto則寫到「火車頭湯瑪士」的事: 昨天看新聞的時候,留意到「火車頭湯瑪士」木製玩具的自願回收計劃,原因是該製品有缺陷。 甚麼?中國在搞甚麼… 最近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 上一次的冒牌迪士尼我尚可以一笑置之,可是這一次我真的笑不出來了。 給孩子玩的玩具,安全問題不應該是最要緊的嗎? 這些木製湯瑪士「火車頭玩具」,已經在市場上廣泛流傳。 我家裡就正好有一副。 我很擔心這事情,特地到他們的網頁查證了, 是的,我家裡的正是有問題的產品。 那是最基本的套件。 我跟兒子解釋說:「這輪子的狀況不太好,讓我拿去替你修理一下。」 可是看來要等到九月才能發還回來。那時候我肯定小男孩已經忘記那送去維修的火車的存在。 你們也是,如果你也有一輛木製湯瑪士「火車頭玩具」的話,你也應該去檢查確認一下。 在一篇標題為《危機四伏》的文章裡,部落客Penginmama寫道: 在美國,寵物食品食死了寵物。 在巴拿馬,傷風藥造成大量死亡個案。 然後,在國外,他們在議論著內含有毒化學品二甘醇的可怕危險的牙膏。...
埃及:部落客又遭逮捕
埃及政府安全單位仍持續各種理由打壓部落客,本週則是Omar El Sharkawy遭到逮捕。 6月11日,El-Sharkawy於埃及北部Talkha選區採訪國會上議院選舉時遭到逮捕,Manfe指稱逮捕過程十分羞辱人,El-Sharkawy後來費了一番功夫才從警局打了一通電話,向朋友告知被捕的消息。 Alaa Abdel Fattah指控安全單位綁架了El-Sharkawy,也未循正常規程將他起訴,許多律師也試著前往El-Sharkawy遭拘留的警局,但不斷受到安全人員阻撓,之後律師終於抵達警局,但員警卻否認他在拘留室中,故Alaa才認為他根本是遭警察綁架。 Tahyyes表示,因為難以獲得El-Sharkawy身份文件,故朋友、部落客與律師都無法向相關單位通報失蹤,Tahyyes表示,由於El-Sharkawy父母早已雙亡,故他只能倚靠朋友協助,各位可在此留言表達支持,做他的朋友。 Monem-press、Atralnada、egyptwatchman、egymasr、Ana Ikwan紛紛表達支持,並很意外他竟會在自己家鄉採訪選舉時遭受如此待遇。 6月2日,部落客Mahmoud Abdel Monem遭拘留45天後終於獲釋。 2月22日,埃及部落客Abdel kareem Nabil Soliman Amer因文章遭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其中三年刑期是因為他對遜尼派Al-Azhar的網路言論,另外一年則是他評論埃及總統所致。 作者:Freedom For Egyptians 校對:Portnoy
波蘭:反安樂死、反飛彈與反閃族語
The beatroot了一篇關於波蘭男人死亡權利的文章,他也提到對美國反飛彈系統、以及波蘭教育部長父親反對以閃足語系寫作的文章,一如過去總是發生的事,討論區充滿了熱烈的評論。 作者:Veronica Khokhlova 校對:Portnoy
新加坡:緬甸僑民連署拒絕重覆納稅
新加坡的緬甸部落客指出,緬甸民眾正在發起「拒絕雙重課稅連署」活動,最終希望將連署交給新加坡總理。 海外緬甸民眾除了得向駐在國繳稅之外,還要交稅給當地的緬甸大使館,若不從,大使館將拒絕提供任何領事服務。 部落格「Burmalibrary.org」提供緬甸雙重課稅政策的背景介紹: 例如居住於日本的緬甸民眾,便要將所得的一成上繳緬甸駐東京大使館,每月最低也得交10000日圓;美國僑民每月也得付10%的 所得給駐美大使館,通常金額約為65美元,而且這些僑民都已經向美日兩國政府納稅。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南韓、澳洲的緬甸人面臨情況都相似,唯一的例 外大概只有英國,因為英緬兩國簽署了稅賦協定。 這份連署書內指出,儘管星緬雙重課稅豁免協議於1999年簽定,並於2001年1月1日生效,新加坡的緬甸民眾仍得兩邊納稅,因此才發起行動,希望獲得新加坡政府的行動與協助。 DTASG團體表示: 在法律專業人士建議下,我們已根據星緬雙重課稅豁免協議第26條規定,與新加坡稅務單位進行數次溝通與討論 依據第26條,新加坡稅務單位已正式研究此項問題,下一步應與緬甸稅務單位進行溝通。 此協議顯然對緬甸民眾有利,我們也已擁有清楚的策略與行動計畫,不僅保護自身權力,更要讓此事圓滿解決。 部落客Lin Lat Kyal Sin與TZA呼籲讀者盡量散播連署活動消息。 Ka Daung Nyin Thar希望在新加坡的緬甸勞工能團結,共同參與這項活動,讓新加坡總理必須與緬甸政府協商遵循協議。 參與此計畫的人們成立了DTASG部落格,從5月22日至7月1日,新加坡的緬甸勞工都可上網填寫連署書,其中也提供文件下載及寄送地址。 連署書內請填寫姓名與證件(簽證、護照)編號,更多活動資訊與必要表格請見DTASG部落格。 作者:May Hnin Phyu 校對:Portnoy
日本: 誰是我親生父親? 日本的認親300天黃金期限
作者:Hanako Tokita 校對:Portnoy 五月上旬,日本政府宣布,他們將要頒佈一項新的規則,藉以認定在母親離婚後300天內所生孩子的父親為誰。緊接在這項新規則頒布後的則是,一群單親的離婚婦女提起的民事訴訟進而引起國會的爭論。 日本於1898年所頒布的民法第二篇第772條規定,於母親婚姻成立後200天或超過200天后,所生之子女或於母親婚姻結束後,300天之內所生之子女,被視為係於母親先前婚姻中所懷之子女。而這代表著,該子女應入其母親的前夫之戶籍或其夫家之戶籍, 這項規定使得許多的單親母親及其他有涉入的人,感到十分的無奈、苦惱。為了要證明該民子女與前段婚姻的丈夫沒有任何的血緣關係,前夫必須要出庭作證。但, 許多的單親母親並不想與他們的前夫有任何的接觸,更不希望他們的孩子被登記於前夫的戶籍中。在這樣的案例中,子女大多因此沒有戶籍。 根據司法院粗略的估計,每年大約有3000個孩童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生。這些沒有戶籍登記的孩童無法收到如健保及補助金等許多的社會服務,並且也無法被核發護照。 是否遵循政府這項規定的爭論,已經在許多的部落格上引起相當的爭議。一位不具名的部落客覺得,法律根本沒有修改的必要。 如果一位婦女堅持自己的孩子是屬於新的丈夫的,那我們就來好好的想想吧! 一位婦女就在她離婚之後(也許是一天之後) 有了新的男朋友,然後懷孕並且再婚。這聽起來有可能嗎? 很清楚的是,這位婦女早在她離婚前就不忠了。即使不是這樣,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為何一離婚就懷孕了? 我所能想到的只有,這都是他們自己的錯,這項法律到底哪裡錯了? 更者,婦女被禁止再婚的期間已從180天縮短至100天了。在三個月內再婚的婚姻,很有可能最後也會以離婚收場,不是嗎? 嫁給一個你不是非常了解的對象….如果,他們堅持他們十分了解彼此,那我就不得不懷疑那位婦女的忠貞度。這方面的法律都不夠好。事實上,我到覺得應該要更 加的嚴謹才是,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婦女離了婚而且有了小孩,那她就不應該再婚,或是做其他類似的事情。我們在電視上看到的虐童案,幾乎100%的是發生在 已離婚的父母或未婚的情侶所組的家庭中。很清楚的,有了孩子還再婚是有風險的,無辜的孩童被他們所信任的父母親背叛或虐待。難道這樣的情況不是更令人擔心 嗎? 但在另一方面,Toranekojiji 寫到,法律是走在時代的後面,並且請求法律的鬆綁。 這個決定於母親離婚後所生之子女父親為何人的「300 天規則」,是承繼了明治時代時,所制定之民法的基本要義,這項規定是基於一般懷孕期間所制定的。然而,即使是在離婚後所懷之子女或是早產等情況,只要是在 離婚300天內所生之子女,皆會被視為前夫的子女。 離婚不必然為理所當然的簡單,其實離婚的調解在某些案例中會有所拖延,尤其是當婦女要逃離她丈夫的暴力虐待時,而這樣的案例並不罕見。 即使是在離婚前懷孕,也可以藉由著DNA的檢測、仲裁的紀錄,及可證明夫妻早已分居的居住地之登記,來判定所懷之子女的父親為何人。 在司法院的修正草案中,若一名婦女獲有可證實其係在離婚後才懷孕的醫生證明。那她的孩子將可以被視為是其新丈夫的子女亦或為私生子。雖然這樣的草案對舊法已有所修改,但是大多的案子並不會依照這樣的規定來解決。 一項修正離婚前懷孕的法案,因為極端重視家庭價值的保守派而被制止。Nagase Jinen法官提起了「不貞與性道德」的爭論,而自由民主派則是就限制婦女再婚期間強烈的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