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月, 2007

報導 關於 LGBTQ+ 來自 五月, 2007

香港:網路超連結和線上性愛對話,有罪!!

作者:Oiwan Lam 校對:abstract 香港政府一邊鼓勵每個家庭可以多生幾個孩子,又一邊努力的嚴格審核有關性的資訊。當然,性與生育不是完全的有關聯,但是我們怎麼可能在無性行為的狀況下有孩子? 大概政府會很快的要提倡試管嬰兒吧。 最近被審查是違反規定的案子是,在成人BBS討論區貼上色情圖片的連結。法院最後判定被告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罰緩5000美金。 Charles Mok 非常擔心這件案子: 我覺得沒有必要把這樣的事情以法律的強制力帶進法院處理。很明顯的,有人向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TELA)抱怨,但是他們卻可能允許其他 更情色(更糟)的照片被張貼在討論區,那,為什麼警方要專抓這個個案? 事實上,在香港的法律很少會先以長期的實行來獲取結果,但卻時常會想藉由將一些很小看似無罪卻又好像在危險邊緣的案子帶進法院,看法院的反應。這樣的執行 方式,讓我很擔憂,我覺得這樣對使用者很不公平,因為他們並沒有被警告怎樣會觸法(你不可以只說”因為妳張貼了一些色情照片所以你活該”),而且對於提供 者而言這也是件麻煩的事。我還記得幾年前,當我還是ISP協會的主席時,TELA告訴我他們對於那些連結一點辦法都沒有,即使內容是有關孩童情色。這規定 是何時變的?! 如果一個能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電訊管理局COIAO所定義的「文章」的網路文章,那它可以成為那些至民、刑法院告發他人張貼「罪 惡」的先例嗎? 我覺得用這樣的方式來判定網路連結是不對的,因為連結點會連結到哪裡並不是被使用這個連結的人所可以控制的,而且連結點後方的內容是隨時都可以變更的。 這樣將會使得搜尋引擎,或其他的網路架設公司,甚至ISP都會被嚴重的牽連。香港政府希望他們對網路連結從現在起就開始實行自我審核? 搜尋引擎公司也可能是定一個惹上麻煩的。這個案子將會對香港的電信公共建設(包括我們的法律基礎建設)及主張要有資訊自由的信譽,造成嚴重的負面結果。 Google和 Yahoo要退出香港嗎? Wanszezit 非常的生氣,而且說他自己一定早已經犯了法了: 看到這樣的報導,第一個反應就是「有沒有搞錯」,香港幾時變了大陸?同理,我是不是都已犯過了法? 我有好幾次,貼上比色情照片還淫亂千百倍的色情YouTube 連結過呢!! Plastich 覺得這樣的情況是很荒謬的 在「成人貼圖區」發佈成人照片,由發佈到觀看的,雙方都是成年人,…為何同一張相片,貼在美國的討論區則合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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